我們常常在求職上殫精竭慮,卻在辭職時粗暴草率。其實這很愚蠢,要知道善始善終絕不只是個道德問題。


  炒老闆很痛快,但別讓老闆炒了你的未來


  案例:Emma,畢業於某知名大學的碩士生,躊躇滿志,原先的單位有很多制度問題,發展的空間也有限,對Emma來說確實有大魚困淺灘的感覺。選擇跳槽無可厚非。但走的時候她太坦率,把內心積鬱一吐為快,當面歷數公司若干缺陷。而且考慮到一個月後要離開,Emma在提交了辭呈以後遲到了10次,並在走的時候忘了把一份重要資料交還公司。


  結果:Emma應聘的新單位對她的學歷和專業水平都表示滿意。人事部門在對她表示認可後,打電話咨詢原公司領導對她的評價,結果原東家怒氣未消,對Emma的評價不高。此外,Emma最後一個月工作懈怠是事實。新單位覺得工作態度和專業水平同樣重要,從而拒絕了Emma


  很多人認為辭職就是從此與前單位再無瓜葛。所以,要走得乾脆,走得瀟灑。平時出不了的惡氣要在此時一瀉千里。但是,所有的過去都不是沒有意義的。一次的不慎,可能在你一生的職業生涯中變成污點。別忘了我們有種東西叫檔案,還有一種工具叫電話。


  辭職語錄一:找工作像辦信用卡,別讓小小的不良記錄毀了你的職業生涯。


  要走,不需要公司點頭


  案例: 張 小姐,某房產公司董事長助理。前不久收到了另一家企業的邀請,決定一個月後離職。 張 小姐提前30天向現在的工作單位提交了辭職申請。


  結果:30天後,企業對她的辭職卻沒有作出任何回應,於是 張 小姐要求企業馬上為她辦理辭職手續。但是企業以她提出辭職申請沒有獲得批准為由給予拒絕。無奈之下她向勞動仲裁機關提出仲裁,仲裁的結果卻是她只能重新提交辭職信。結果因為時間的拖延,她喪失了那份不錯的工作機會。


  導致 張 小姐辭職不順利的原因,其實就在於她提交給企業的不是辭職信而是辭職申請。辭職信是不需要企業批准的,但是辭職申請是需要企業批准才可以。許多辭職者存在著這樣一個誤解:認為辭職必須要企業同意才行,其實《勞動法》規定: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,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。也就是說,如果你願意,均可以用辭職的形式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,無論單位同不同意。


  辭職語錄二:辭職不是離婚,並不用協議決定。如果你想走,你需要的是告知而非申請。


  溫柔地走,不妨回頭


  案例:歐陽,某合資企業銷售主管,當時公司成員結構穩定,暫時沒有上升空間,歐陽選擇離開尋找新的發展。此後他在另一相關行業做了一年經理,自立門戶成立了事務所。和其他離職的人不同的是,歐陽臨走前似乎比剛來的時候工作態度還要認真,他把自己的職位說明以及工作經驗刻成盤留給接任的人。離開以後,歐陽也會經常打個電話回原單位與老同事、老領導們敘舊。每更換一次職業都把新的聯繫方式發給老同事,其間還和原單位進行過業務上的合作。


  結果:2年後接到老東家電話招回。由於公司人事調整,急需一個熟手,加上歐陽這幾年在外面表現不俗,他的進展公司都清楚。於是這時等待他的職位已經是總經理。


  不少人認為回頭是沒有氣節的事,在職業上同樣如此。但其實在你離開的時間裡,自己和單位都在經歷不同的變化,以前你們是兩個不能磨合的齒輪,而現在卻可能契合得正好。而在一些強調企業文化的企業中(比如摩托羅拉),還鼓勵員工回巢


  辭職語錄三:像對待戀人一樣對待工作,分手要有氣度,回頭並不丟份兒


  (摘自《青年文摘上半月刊》2007年第8)


 


文章轉摘自:http://books.sina.com.tw/blogbook/starts/2007-07-17/02436734.s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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